【昕科早报】

近期大家都在重点关注市场的价格变化,然而奎哥认为有两份关乎矿山行业的政策文件更为重要,在6月下旬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的:矿安〔2026〕77号《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指导意见》,矿安〔2026〕78号《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生产矿山采掘(剥)施工队伍的意见》。
矿安〔2026〕77号、78号文核心内容是对矿山开采、安全将产生全面的影响。77号文通过四大部分和十五条针对的是全类矿山包含了【煤矿+非煤(金属与非金属)+尾矿库】,明确和确定了安全主体责任的底线;78号文是明确针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的,根治采掘外包现状乱象,两文件从顶层的责任、具体的施工这两条线重塑了监管与开采的规则。同步也废止煤安监行管〔2020〕30号《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》。下面对两文件核心条款进行简单分析理解。
一、矿安〔2026〕77号《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指导意见》
(一)核心硬性规则责任链条彻底上溯追责:法定代表人、实际控制人、幕后受益人、实际经营者等统一认定为第一安全责任人,事故直接倒查资本方、集团高层,杜绝“老板获利、矿长顶罪”等现象;让出资者、受益者、管理者全部绑定,确保经营管理与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一致。
(二)非煤矿山矿长每月驻矿现场≥10天,每月带班下井≥5次;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全覆盖井下巡查;集团化或上级公司每半年赴现场检查,并且要求留存检查报告;在相应的产量要求上不得下达超设计产能、超采掘强度考核指标;在人员配置上,大中型矿山设置专职安全总监,不得兼职;足额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;五矿、五科配齐等要求。整体是对部门设置、人员配置、主要人员的下井次数进行详细明确,基本是“老话再明确”。
(三)灾害治理前置,采掘许可设硬门槛,每3年全域开展隐蔽致灾因素(瓦斯、水害、岩爆、边坡)普查,灾害未查清、未治理到位区域禁止任何采掘作业;露天边坡高度>100米每年稳定性验算;>150米强制在线实时监测;煤矿采掘接续紧张必须限产/停产,禁止抢采;地下矿山顶板分级支护、机械化撬毛强制落地;
(四)集团总部每半年必须下沉矿山现场检查,严禁下达超产能、超强度开采指标,强令赶进度导致隐患叠加的高层同步追责。安措费足额计提,优先用于灾害治理、智能化监测、人员防护,不得挪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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